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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5:35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执行条例规定;施行前入伍的,本人自愿的,也可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安置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其档案所在县(市、区)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2011年11月以前入伍的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士官、城镇户籍复员士官。

  (6)2002年冬季及以后至2011年11月以前入伍的以上人员应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随父母接收安置的,其父母须系山西省内接收安置地户籍)。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随配偶安置的,配偶系山西省内户籍)。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办理流程:

  (1)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接收省安置部门移交的转业士官以及部队移交的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名单和档案。

  (2)转业士官凭省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报到,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直接到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报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提交有关证明后,由县(市、区)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4)省安置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

  (5)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组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名考试。

  (6)按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和考试成绩,由退役士兵自愿选岗。

  (7)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提交申请书、签订协议书、填写申请表后,由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发放自谋职业证和自谋职业金。

  (8)退役士兵报到后,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及时开具落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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