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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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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5:39

  申报条件:

  (1)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山西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功能齐全,配备相应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市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

  (4)为散葬烈士集中管理而新建、扩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

  (2)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

  (3)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并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同意申报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3)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省民政厅负责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勘查核实,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升级的审核意见。符合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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