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4)具有较大规模、设施功能齐全、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的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
(5)为散葬烈士集中管理而新建、扩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
(2)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
(3)省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
(4)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并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同意申报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3)省级受理与审核。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呈请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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