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我军被俘去台人员有回大陆定居的要求;持有台湾当局发给的有关证件;原籍或所依附的亲属所在地为山西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在台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和婚姻状况证明书副本。
(3)申请人回大陆探亲时的护照、边境签证复印件。
(4)申请人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证明人出具的其家属享受过优待的证明。
(6)赡养协议书。
(7)赡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8)《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审批报告表》。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申请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和公安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审批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联合向上级提出请示,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市级民政和公安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审批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联合向上级提出请示,由市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4)省级民政和公安部门受理与审批。经省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在《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审批报告表》上签署意见,联合作出同意定居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联合作出不同意定居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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