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退役到山西省或向山西省各级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服役期间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残疾军人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残疾军人证。
(3)户口簿和身份证。
(4)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5)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6)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复查鉴定结论。
(7)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迁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在收到指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残疾性质为因病的,一般不再作残情复查。
(4)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办理残疾人员证件,并逐级发给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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