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均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3)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牺牲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法院终审判决书及有关调查材料。
(4)事迹宣传报道材料。
(5)死者直系亲属的情况。
(6)《烈士审批表》一式三份。
(7)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报人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审批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
(4)省级受理与审核。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批准为烈士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送民政部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送民政部审查评定;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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