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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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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审核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04

  申请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均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3)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牺牲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法院终审判决书及有关调查材料。

  (4)事迹宣传报道材料。

  (5)死者直系亲属的情况。

  (6)《烈士审批表》一式三份。

  (7)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报人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审批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

  (4)省级受理与审核。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批准为烈士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送民政部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送民政部审查评定;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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