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4)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4)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6)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7)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8)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9)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10)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3)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医学鉴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上报省民政厅。
(4)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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