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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度检查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21

  按照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初审→审定→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2)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年度审计报告》。

  (3)其他必要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基金会进行自查。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4)将纸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5)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6)部门负责人审定。

  (7)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8)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 “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9)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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