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初审→审定→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2)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年度审计报告》。
(3)其他必要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基金会进行自查。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4)将纸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5)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6)部门负责人审定。
(7)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8)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 “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9)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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