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2)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修改通过后的章程。
(3)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4)自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批。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办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批准→补发登记证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2)在公开发行的、覆盖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3)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印章,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签署意见。
(2)遗失声明。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应当注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批准同意;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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