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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批准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7:23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应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换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事宜。

  (2)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

  (3)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4)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5)办理变更登记、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财务审计报告。

  (4)章程修改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原则为“一届一备、变更必备”。

  (4)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超龄任职或延长任期的均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6)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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