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登记。
受理申请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3)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
(3)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
(6)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7)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清算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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