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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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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7:26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登记。

  受理申请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3)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

  (3)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

  (6)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7)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清算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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