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登记。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完备合法。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8)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9)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
(2)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
(3)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4)选举的负责人名单和会员花名册。
(5)《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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