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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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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7:33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登记。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完备合法。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8)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9)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

  (2)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

  (3)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4)选举的负责人名单和会员花名册。

  (5)《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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