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18〕96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的系列指示精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截至2018年7月1日登记满两年且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且评估等级在5A级以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提高评估等级。
(四)党组织应建未建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得评为4A(含4A)以上等级。
(五)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2016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2、未参加2017年度报告的;
3、2017年度被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过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2018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被发现有问题的;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三、具体安排
评估工作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时间和步骤如下:
(一)社会组织报送资料(5月20日--8月31日)
申请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期报送如下材料:1、自评报告(3000字左右);2、填写《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见附件);3、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内容逐项准备纸质资料;4、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复印)。
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份)后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座44、45号窗口。
本通知及附件内容可在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xmz.gov.cn/)。
(二)组织评估(9月1日--10月31日)
评估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结论。
(三)复核、公告、总结(11月1日--11月30日)
复核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无异议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省民政厅向获得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授牌(召开会议或者通知社会组织领取)。
对本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将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国家民政部。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根据社会组织工作实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稳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评估材料,积极做好评估工作。
(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争取得到评估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
特此通知。
附件:1、《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
山西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姚 彬 联系电话:0351-773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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