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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0-06-25 17:41

晋民发〔2020〕4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收官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所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具体的扣减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对因疫情影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降低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1号),规范认定程序,强化部门协作,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积极开展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月标准发放。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要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现乡镇(街道)备用金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审批临时救助,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做到照料护理服务全覆盖

  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6〕61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进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0〕26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8号),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命安全、健康舒心。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面签订照料护理委托协议,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散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模式和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四、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做到“兜牢底线”

  严格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部署,健全完善预警机制,扎实开展全省未脱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等排查,加强信息比对,逐人逐户核对情况,认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单人保”政策,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落实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措施,做到“脱贫不脱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五、认真落实提标和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做到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

  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机制的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9〕465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晋发改电〔2020〕15号),切实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时将提标资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六、全面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做到救助及时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充分运用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制定低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或操作指南,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加强低保信息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确保线上与线下、台账与系统数据一致、准确、真实。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政策落实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相关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将“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作为重点,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坚决纠正政策措施中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堵塞漏洞,确保政策落实“不偏移”。

  (五)加强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可免予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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