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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0-05-13 17:49

晋民发〔2020〕3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联社: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断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

  (一)规范资金监管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中央统筹指导,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各级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社会救助预算编制的指导,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确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救助资金倾斜力度,为贫困地区资金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二)规范资金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社会救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主要依据各地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补助和供养水平、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结余情况、低保提标任务等因素分配资金。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山西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再次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9〕136号),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3日内通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连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在12日内下达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各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各地要按照《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管。

  (三)规范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补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的账户。

  1.规范发放时间。城乡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仍然按季发放农村低保金的县(市、区),于7月1日起实行按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季发放,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在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价格临时补贴应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发〔2016〕174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机制的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9〕465号)要求,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发放。

  2.规范资金发放流程。社会救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发放。民政部门于每月或每季度初1日前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申请等相关资料,同时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代办金融机构提供救助对象的相关基础信息;财政部门于5日前将发放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于10日前统一将救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反馈至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由民政、财政及代理金融机构协商处理,务必于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3、规范发放资金名称。在救助资金发放时,要详细标注资金的项目名称、时间等内容。例如:×月城市低保、×月农村低保、×季度特困供养救助资金、×月价格临时补贴、×月电价补贴。对实施临时救助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各地要加强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台账登记,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4、规范银行卡(存折)的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存折)管理办法,加强对发放银行卡(存折)的管理。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存折)可委托资金发放部门统一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也可由救助对象自己提供。降低统一办银行卡(存折)的风险,减少银行卡(存折)发放过程中人为设卡、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民政部门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银行卡(存折)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不得借用、扣留、隐匿救助对象用于领取救助资金的银行卡(存折)。对于已实行惠民“一卡通”的地方,要结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推行使用惠民“一卡通”统一发放。

  5、规范发放监管责任。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拟定发放清单、进行资金测算,确保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准确;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复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做好账户的核算及监管工作;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发放失败的救助资金信息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银行卡(存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各类资金发放台账,跟踪资金走向,及时全面掌握资金流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6.规范资金发放报送。民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收集、汇总资金发放凭证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资金发放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初10日前将本辖区内县(市、区)发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四)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规范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市、县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资金发放核对,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及时、精准。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内容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各级民政、财政部、银保监局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代理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环节的所属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做,确保每个环节监督到位。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对县乡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完善责任追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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