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从4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数量也不断增长,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养老、慈善、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着较大作用,社会团体为推动自身发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数量在大幅增加,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一些社会团体乱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乱使用名称、乱收费、乱开展活动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阻碍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水平的提高,甚至出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问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深入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规范社会团体设立和管理分支(代表)机构,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提高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团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8月。
三、整治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报(年检)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西”、“全省”、“三晋”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5月)。各社会团体尤其是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认真对照4个方面整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现场检查阶段(6月至7月)。省民政厅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分别按照不低于4%、3%的抽查比例抓好本地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各地民政部门要针对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对不规范行为较轻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社会团体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各社会团体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尤其是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搞好规范整治,切实提高自身法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附件1)。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属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将结合年报(年检)等工作开展,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管理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要求;社会团体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民政部门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和《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子版发邮箱。全省性社会团体务必于5月31日前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至邮箱。
附件: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doc
2.
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x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杨正杰,电 话:0351--6387518 13466847070
邮 箱:mgj6387300@163.com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