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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以及《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评选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第一届“山西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其中“慈善行为楷模”不超过30个、“优秀慈善项目”不超过25个、“爱心捐赠企业”不超过25个、“爱心捐赠个人”不超过20个。

二、评选标准

“山西慈善奖”推荐对象都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形象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慈善行为楷模

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评选时综合参考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慈善活动、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且科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优秀慈善项目

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的慈善项目,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三)爱心捐赠企业

向我省区域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评选时要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

(四)爱心捐赠个人

向我省区域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评选时要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由省人社厅表彰办和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各市民政局和有关省直部门是第一届“山西慈善奖”的推荐主体(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或自荐。

组建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委会(简称省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从推荐的候选对象中选出拟表彰对象。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及推荐。有意参评“山西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首先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以村、社区为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推荐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并经人社部门对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市级(省直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要求见第五部分)

(二)初审及评选。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名单交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委会进行评选,评委会根据评选标准选出拟表彰对象。

(三)复审及省级公示。拟表彰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在省民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公开表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并于9月份“山西慈善周”在山西卫视举办颁奖仪式,进行公开颁奖,对获奖对象分别颁发第一届“山西慈善奖”的“慈善行为楷模”、“爱心捐赠个人”、“爱心捐赠企业”、“优秀慈善项目”获奖证书及奖杯。

五、推荐上报要求

(一)推荐范围及要求

1.各市民政局负责推荐其市域内参评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要安排县级民政局和各级慈善组织积极申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文件要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之后把所有申报材料交市人社局进行程序性审查,最后统一汇总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上报。

2.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等省直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由省市场监管局推荐,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推荐,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荐。省直单位推荐对象直接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前需进行材料审核和征求意见。

3.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可以推荐直接接受过其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但需承担审核材料和征求意见工作。

(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推荐单位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1.对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2.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3.对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要征求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若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近五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予推荐。

征求意见不得由推荐对象个人办理。

(三)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推荐时间

省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2.材料要求

(1)各推荐单位在推荐时需报送纸质材料A4纸一式2份,附电子版光盘,包含但不限于公示材料、印证材料的文字和影音资料。

(2)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推荐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省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将推荐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3)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发动、积极推荐。此次评选表彰工作是“山西慈善奖”设立后的首届评选表彰,是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山西慈善奖”的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重点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在民生保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冠疫情防控、2021年水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推荐单位是推荐对象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参评材料,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三)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两审”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两次审核;“三公示”即分别在所在单位、市级(省直部门)和省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冰, 联系电话:0351-6387225  13383415646

        简海容,联系电话:19510383736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9号山西省民政厅

邮  编:030027

附件:

1.第一届“山西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doc

2.关于推荐第一届“山西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

3.“山西慈善奖”慈善行为楷模申报表.doc

4.“山西慈善奖”优秀慈善项目申报表.doc

5.山西慈善奖”爱心捐赠企业申报表.doc

6.“山西慈善奖”爱心捐赠个人申报表.doc

7.“山西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

8.“山西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doc

9.“山西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doc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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