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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3-11-07 09:45

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导向,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地名管理工作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地名管理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省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

(五)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六)地名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地名管理工作;

(八)跨部门工作中需要省委、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地名管理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七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八条 敏感、涉密的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地名管理工作需向省委、省政府

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策落实,提升决策水平,强化政策落实,现制定本清单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省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

(五)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六)地名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地名管理工作;

(八)跨部门工作中需要省委、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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