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山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决定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5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时间
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
四、报送材料
(一)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2015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年检程序及要求
(一)受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可在山西民政网站下载(网址:http://shanxi.mca.gov.cn)。此外,也可以通过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的微信公众号阅读下载(微信搜索“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或sxcujinhui)。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章),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并作出年检结论。
(四)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违规处罚
(一)年检中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年检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构成《条例》处罚条款的,将依据《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对不按时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联系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
联系电话: 6387159 6387360(年检结果查询电话)
联 系 人: 曹 阳
山西省民政厅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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