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0〕47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2020年4月14日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清理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涉军名称管理。
各市民政局对于已登记社会团体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逐个进行清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各市民政局要责令社会团体及时改正。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名称,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各市民政局要责令各社会组织及时申请名称变更。社会团体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进一步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
各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各市民政局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依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依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对于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要及时清理退出。对于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各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宣传管理。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民政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出发,引导社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规范涉军事项相关活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次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和各市民政局要根据要求认真梳理社会组织负责人、会员单位、会员中涉及的军队人员和单位,2020年5月15日前完成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单位名单和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单位名单并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见附件1)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市民政局要加强与各市行政审批局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所辖县区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统一收集报送有关情况。2020年6月15日前,将集中清理整治情况(包括市辖县区)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内容突出名称审查、章程核准、违法查处等情况。
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3.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汇总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汇总统计表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薛建平 联系电话:0351-638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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