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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0-10-30 18:34

晋民发〔2020〕59号

各市民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机制,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现就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任务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进行规范,范围是各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且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治理重点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已在国家、省级层面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第一批)》,但落实存在困难的证明事项。

  二、实施步骤

  通过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集中清理阶段(2020年10月-12月)。按照本方案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的基础上,集中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时填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省民政厅。

  (二)整治规范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批制定发布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要注意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等,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于减轻基层负担,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现实意义。要主动建立与发改、公安、司法、人社、卫健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清理。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和政策规定积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三)及时公布清单。要对重新编制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或取消理由、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规范印章管理。要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凡出具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证明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已经取消证明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然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者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居民的,通过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调研。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登记表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登记表(式样)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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