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时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身份证件、户口簿;查档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确定收养登记处管辖权。
(3)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4)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进行计算机核查和档案核查;
(5)收养登记员自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6)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7)出具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8)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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