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下达审定计划→部队提交审定材料→省级安置部门进行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报送民政部→给有关县(市、区)民政局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的流程办理。
军队无军籍职工安置范围和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条件:管理职员、专业技术职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高原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安置去向审定条件:军队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去向审定表》(以下简称安置审定表)。
(2)职工履历表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
(3)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
(4)招工、录用、调入、入伍登记表。
(5)历次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审批报告表及任职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
(6)退休(退职)费审批表。
(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审批表。
(8)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学鉴定书,因公致残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
(9)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核对并确认省军区和武警总队送交的军队无军籍职工审定名单、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
(2)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盖章后退还省军区和武警总队。
(4)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退还省军区和武警总队并说明理由。
(5)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6)给有关县(市、区)民政局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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