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向省下达伤病残退役士兵名单,再由省逐级下发到各市、县(市、区),由部队到县(市、区)安置部门具体移交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流程办理。
移交对象:
一至四级残疾义务兵;一至六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
档案审核主要材料:
(1)入伍时政审材料。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3)士兵登记表。
(4)各期《士官选取报告表》。
(5)士官注册登记表。
(6)军队院校学员入学通知书。
(7)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审批表。
办理流程:
(1)民政部、总参谋部向省下达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名单。
(2)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根据省分解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计划名单,接收伤病残退役士兵所在部队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及档案。
(3)部队、退役士兵本人或其监护人、当地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签订同意移交协议。
(4)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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