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初审→审定→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按程序直接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2)上年度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3)年度检查材料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
(4)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设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应提交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情况报告,分支(代表)机构有独立账户的,应提交财务报告。
(5)其他必要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3)部门负责人审定。
(4)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5)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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