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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26

  按照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初审→审定→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按程序直接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2)上年度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3)年度检查材料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

  (4)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设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应提交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情况报告,分支(代表)机构有独立账户的,应提交财务报告。

  (5)其他必要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3)部门负责人审定。

  (4)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5)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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