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基金会授权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事项。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5)住所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勘查。
(3)承办人初审。
(4)部门负责人审批。
(5)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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