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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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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41

  按照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基金会授权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事项。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5)住所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勘查。

  (3)承办人初审。

  (4)部门负责人审批。

  (5)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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