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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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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登记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44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完成清算。

  基金会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基金会的内部程序。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2)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指导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基金会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构成。

  (3)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

  (6)清算结束后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决定注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与会理事签名)。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4)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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