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制发新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类型、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说明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4)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5)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其他材料:住所变更提供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原始基金数额变更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新增理事,须一并办理理事备案手续)。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3)部门负责人审批。
(4)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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