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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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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6:53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设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发起的需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2)其他必要的材料。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注: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附个人同意使用姓名的声明,由企业发起的需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住所在省城以外或冠以“太原”、“太原市”的,需附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函)。

  (4)基金会(筹)理事会会议纪要。

  (5)《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6)基金会章程。

  (7)法定代表人表,拟任负责人、(当选)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验资证明(报告)(注:附《捐赠承诺书》。财政资金附“拨款通知”)。

  (10)《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

  (1)持《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开户、验资手续。

  (2)基金会(筹)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通过章程,设立监事,形成《会议纪要》;填写相关表格。

  (3)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承办人初审,现场勘查办公场所。

  (5)部门负责人复审。

  (6)分管厅领导审批。

  (7)予以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基金会持登记证书、批复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印章、《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向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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