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批准同意→补发登记证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或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在公开发行的、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的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遗失声明。应当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
受理;批准同意;补发证书。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